律所建设分篇(一) 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的性质
律所建设分篇(一)
律师事务所是企业的性质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于2024年7月23日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必须明确。这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不搞清楚,那就不可能正常发展下去。《律师法》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没有明确,这是一大遗憾!《民法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做出了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这也是对于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模糊定性。那么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属于企业的性质?还是事业单位的性质?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律师行业没有能够正常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
但是,通过社会实践来看,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就是企业的性质。国办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企业单位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股东可以分配企业盈余;事业单位的投资人是不能够分配经营盈余的,它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
现实生活中,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是可以分配经营盈余的,所有的税收也是与企业税收相同的。因此律师事务所就是企业,并非其他社会组织。
那么,其他社会组织的定义是什么?法律没有规定。通过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来看,其他社会组织均不属于这些类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划分来看,也不属于它们。
在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了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的性质,但是就是在法律层面不敢来承认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这是在法律制定方面的遗憾。这里边可能包含很多政治因素的考量。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具有政治机关的性质?律师事务所是不是也属于国家专政工具的组成部分?是不是再添加一些公益事业的职能?你看《法律援助法》当中就体现了国家这方面的意思。
律师事务所是企业的性质,那么律师事务所就应当追逐利润。这是企业的天然属性。可是你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个人所的开办人,对于律师事务所追逐利润的思想意识根本就没有。为何?尽管这些人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但是他们的思想意识尚停留在个体律师的思想意识方面,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必须依靠的执业平台罢了,自己的业务归自己,分光吃净罢了。
正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具有这样的思想意识,所以说律师事务所永远不能发展起来,只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有些律师事务所尽管想发展起来,可以一发展就要灭亡了。为何?那是东施效颦、画虎类犬。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明确以后,才能够制定好各方面的发展规划。否则就是没有规划,或者盲目的规划。
律师事务所必须务实,才可能发展下去;如果律师事务所务虚的话,只会加速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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