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决定打造新型运营模式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决定打造成新型的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于2024年3月1日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决定今后打造成新型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是律师事务所建立起劳动关系,保障聘用律师依法享有的劳动权;根据律师行业的特色调动起律师的积极性;律师所的经营微利或者无利状态;严格监管聘用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加强对于聘用律师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服务技巧的培训,提高执业法律服务素质;形成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形成向心力。
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据社会中;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的特点,律师事务所收取聘用律师管理费的方式的弊端,并没有与聘用律师之间形成实质的劳动关系,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我们律师事务所决定探索与聘用律师形成劳动关系的新的综合运用方式的尝试。分数如下:
一、我们律师事务所仅仅聘用正式律师,不聘用实习律师。
我们根据实习律师的实际状况,不能够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来使用,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一些复杂情况。如果聘用了实习律师,或许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对于进本所的律师进行严格的审查,原则性是招收三十五岁以下的律师。因为年龄过分大了,不利于管理与教育,他们的性格特征已经形成了,不好更改。
我们并不以扩展律师队伍为核心,而是宁缺毋滥。聘用律师必须具有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思想,必须具有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高度思想意识,必须认同本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
我们律师事务所每年仅规划招收一名聘用律师。绝对不再增加。
二、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建立起全面的劳动关系。
1、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全面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给与聘用律师应有的工作条件。
律师事务所给聘用律师提供办公处所以及办公用具,卡座费在本律师事务所将不存在。
3、劳动保险与最低工资予以充分保证。
聘用律师在自己的业绩中承担劳动保险与最低工资;如果聘用律师不能够完成这些应有的保障,则律师事务所承担兜底责任。
4、律师的具体工作采用以律师主动开拓业务为主,律师事务所安排案件为辅的方式,充分调动聘用律师的积极性,也对年轻律师生存条件的充分保障。
5、工资分配形式采用效益工资的形式。
工资部分含有劳保部分,可以分得百分之九十;律师所分得部分,包含增值税部分为百分之十。聘用律师分得部分如果不能够达到承担劳保与最低工资条件,则在年度由律师事务所给聘用律师补足差额,无需聘用律师偿还。
6、律师事务所对于聘用律师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于违法乱纪的律师进行严厉处罚。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留用;如果有两次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一次严重违法行为,则立即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关系,并报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予以惩戒。
如果聘用律师两次违反律师所的规章制度,则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解除劳动关系。
7、律师事务所做好对与聘用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于聘用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是法定职权。
在年度之前,律师事务所根据每位律师的不同情况,会制订出不同的考核指标。这些考核的指标组主要的是收费总额与办理案件质量。年底可判断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种标准。对于不合格的聘用律师,者解除劳动合同。
已经完成了指标的为合格;已经完成指标的百分之八十为基本合格;低于指标百分之八十的为不合格。
因为聘用律师违法乱纪,查证属实的,为不合格。
三、灌输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形成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
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提高法律服务技能,诚信执业,团结合作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
聘用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合法,如果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也损害了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给律师行业在社会中造成了负面效应。
规范执业就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行为;也需要遵守律师协会所规定的行业规则,也需要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以及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
诚信执业,最主要的就是律师与客户之间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之时不能够为了取得代理费而对于客户进行坑蒙拐骗的行为,也不能够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聘用律师在对外处理相关事务中也应当讲求诚信原则。
团结合作是律师事务所维系的纽带。律师之间不能够搬弄是非。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律师之间应当相互交流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提高法律服务技能。聘用律师之间应当听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解决庭审冲突事项,化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月度会议是律师之间进行业务交流的好处所。是否参加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
国家的重大传统节假日,律师事务所对于聘用律师给与一定的福利待遇,体现律师事务所存在的意义。
以上就是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打造新型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你们看,这种模式是不是切实可行?
我们初步估计,我们所聘请的聘用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聘用律师身上基本是没有什么经济利益的。有可能还存在稍微的亏本。
假如一名执业三年以内的律师,他每年收费在三万元,去掉劳保费用两万元,最低工资两万五千元,我们律师所每年要亏本两万元。一名执业十年的律师收费壹拾万元,我们律师所得到一万元,去掉六千元的增值税,我们仅仅能够得到四千元。律师所提供了办公场所与设备,也是根本没有经济利益可言的。说到底我们就是为了律师们提供了一个发展平台,为了律师事业献爱心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