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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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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利益诱惑始终秉持律师执业规范理念才能够做好律师工作

不为利益诱惑始终秉持律师执业规范理念才能够做好律师工作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

 

   做律师的执业规范非常多。律师需要日常自我学习执业律师的相关规范,在自己心灵深处自觉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始终能够让自己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不被各种社会因素所诱导走上了邪路。

   刚从事律师工作的时候,应当是能够自觉遵守律师的相关执业规范。可是,随着自己执业年限的增多,感觉到不遵守相关的执业规范,也不会受到处罚。因此有些律师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去违背了执业规范,甚至有的人就违背了律师的禁止性规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你看有些律师因为行贿或者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了。这就需要广大执业律师予以觉醒了。有些律师尽管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他们的一些不规范执业行为,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我今天仅仅谈谈“律师不准包揽胜诉”的执业规范方面的事项。

  律师(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确定的,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客户(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权利由客户享有,义务由客户承担。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一方的义务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律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律师执业规范及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如果给客户造成损害,由律师事务所对客户承担法律律责任,律师个人对客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至于说律师在给各户代理过程中造成客户的损失是否需要律师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那需要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来决定。如果律师在进行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律师事务所才有权向具有过错的律师追偿由此造成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损失。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于具有过错的律师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能够超过本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为何律师不准对客户进行包揽胜诉?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不能够对客户的案件进行包揽胜诉。

   对于案件是否胜诉的标准也是一样的。客户与律师的理解也不会相同。会产生歧义,不好把握。我已经代理过两千多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我自我感觉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纯粹的胜诉或者败诉非常少!绝大多数的案件均是胜败掺伴。

  假如说是民事案件,以财产为标准的吧?诉讼请求十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了六万元。那么给原告代理的也是胜诉了,给被告代理的也是胜诉了。

  即使是刑事辩护案件,律师辩护的也没有胜诉与败诉之分。律师给刑事被告人辩护所保护的不但是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权利,还有在刑法实体上的合法权利。律师给刑事被告人辩护那是维护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权利的组合。并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无罪、缓刑就是胜诉了。

   律师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与自己的执业技巧为客户代理案件的。律师尽管不能够保证案件胜诉,但是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业经验,可以大体预判出案件的结局。但是律师在接手案件当初,仅仅只能够依据客户的叙述来了解案件一方面的;但是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及证据,律师是无法只晓得,这就会让律师不可能了解案件的全貌。有的时候客户欢故意隐瞒了部门情况,或者忘记了一些案情,这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律师不可能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再说律师个人对于法律关系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是法官对于法律及其案件法律关系的理解也可能具有偏差。任何法律人均不可能保证对于法律及其案件法律关系的理解均能够完全正确。即使律师对于法律及其案件法律关系的理解均是正确的,也不能够保证法官一定完全采纳的。

   上述因素就决定了律师在接受客户的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包揽胜诉。

  律师接受了案件才会获得代理费;客户听到律师讲可以胜诉,就非常喜欢让律师代理案件。这种因素诱导律师就会说出了不负责任的包揽胜诉的话。这就有可能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损害了律师的良好形象,也有可能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我觉得律师在日常工作当中,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行业的执业规范,在社会中树立好良好的形象。不能够被短期利益所诱惑。应当眼光长远,才能够把律师工作做好。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

                   2024年1月25日

创建时间:2024-01-2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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