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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

 

       Shandong Chish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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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执业之前的岗前培训提高律师就业岗位与就业素质

加强律师执业之前的岗前培训提高律师就业岗位与就业素质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

 

  【摘要】1、律师行业执业目前面对的难题;2、律师实习制度的变革;3、律师事务所主体的变革;5、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放开;6、律师协会的变革;7、律师行业管理的变革;8、律师事所内部劳动关系的确立;9、律师行业与其他相关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关系方面;10、有关律师法律援助的具体含义的事项。

 

 

    目前律师行业执业面临众多难题,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刻了。严重影响到律师行业的发展。它包括从律师行政体制的管理方面,从律师行业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方面、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方面、律师个人的执业方面,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方面,还有律师事务所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相关关系方面。

    存在这些方面的困难与症结,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才能够予以解决。如果仅靠一点点的修修补补是根本不能够完成的。

    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层出不穷,他们对于各个法学专业具有较深的造诣;但是在律师专业领域内我就没有看到有什么法学专家予以著书论说,也可能大学里也没有这个专业,也没有相关的大学课程。

   目前我国有关与律师相关的最主要的法律就是《律师法》,我觉得这部法律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应当进行彻底的修改了。根据网络上所传的《律师法》修改送修稿,我一看根本不行,根本达不到适应形势的需要。我在司法部网站上根本没有查到《律师法》的修改意见征询意见。那么今天我写这篇文章也是为了今年或者是明年修改《律师法》提出来自己的一点看法。我愿意为律师事业的法制发展添砖加瓦。我尽管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待会的代表,也不是全国政协委员,不能够在最高阶层搞出提案,但是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也享受言论自由,具有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我也是执业律师,我也有权利为律师行业来发声。

    全国的律师总体趋势是采用与律师事务所挂靠的形式执业的。就是执业律师向律师事务所交固定管理费,律师自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己需要缴纳全部的劳动保险、税金,自己如果想在律师事务所得到办公处所需要交纳卡位租赁费。这就行成了聘用律师挂靠律师事务所的资质,租赁办公处所。造成这一现象的缘故是《律师法》不允许律师自有开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只能挂靠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名下,来达到独立执业的目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现实当中的现象与《律师法》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要求极不相符,甚至是严重违法!这就说明了作为法律的上层建筑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限制了生产关系及生产力的发展;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当适应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来对经济基础起到促进作用。

  全国律师事务所从投资主体大体划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民办律师事务所,另一种形式是官办(国有)律师事务所。全国基本是民办律师事务所的天下,官办律师事务所可以忽略不计。其中民办律师事务所可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所的总数能够占有民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占有民办所总数的三分之一。

 全国律师事务所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划分,客户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民办律师事务所全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合伙所两种,个人律师事务所相当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企业,合伙所相当于合伙企业。

  官办(国有)律师事务所全部具有法人资格,以其投资额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就体现了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官办(国有)律师事务所的差异,也就是对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歧视。为何官办(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能够以投资额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反而民办律师事务所就不能够以同等的投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民事主体的同等保护应当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而不能够仅仅靠口号来实现。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直没有搞明白,含糊其辞。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法律《律师法》没有讲明白律师所的性质,也没有讲明白律师的性质。律师所的性质是什么?律师所属于盈利性的企业?还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没讲。但是在税务部门征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税金方面是采用了盈利性企业的方式来征收的。财务账目也是采用盈利性企业的方式的。

   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民法典》把“律师所”定性为“其他社会组织”。哎呀!创举!世界范围内的创举!新词!“其他社会组织”是个盈利性的企业或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你怎么不说呀?我可以这样理解“其他社会组织”就是立法机关也不知道它是个什么东西的单位吧?或者说我明知道它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我就不说,我想怎么应用就怎么应用。这就出现了个“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了。为什么律师有这个义务?这个义务的由来合理依据在哪里?具体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是什么?什么也不说明白,那就有了广泛的想象自由空间了,这不是以法制的的名义,来达到人治的目的吗?

 律师行业的特点很难将律师事务所做大,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完全的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内部具有多重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与所内雇员的行政人员形成劳动关系,那是没有一点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完全形成劳动关系难度就非常大了。因为律师事务所并没有那些能力开拓到那么多案件让所有的律师来做,只有发挥律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开拓案件才可以。再说律师个人的各方面素质不同,综合素质也不同。律师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实质是各律师的智力劳动,案件的结果是智力劳动成果。每个律师办理的案件结果不能够等同有型的商品。律师的具体法律服务就是法律专业的服务智力劳动,律师事务所也不能够保证每个法律服务产品均是相同的。同样的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来办理,结果的差异性也会非常大!甚至有胜败两重天的巨大差异。客户对于律师的需求,是需要综合考察律师的综合素质;客户也并不是来考察律师事务所的办理案件的能力的。

    目前各律师的综合法律服务素质高低不相同,品行也会有良莠不齐的表现。客户会精挑细选那些法律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律师,品行好的律师来给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

  即使一家在全国范围内非常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在它的这个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也是有区别的,有刚开始执业的律师,又有资深律师,还有合伙人级别的律师,有品行好的律师,也有品行不好的律师;各个律师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又有不同。如果客户仅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随意指派律师,那么最终吃亏的就是客户了。我们现实当中是客户通过与具体的律师进行详细交谈,客户认为可信的律师,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

    这里要谈的相关的法律服务公司的相关事项。社会中出现了法律服务公司。那么这个公司的出现与《律师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它是在各地市场管理局注册的公司,它的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以及与律师业务以外所有的法律服务。它不受司法局管理。

   通过这些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可以看出,这是在破坏法制与法治。

   中央会议要求的是“先破后立”。这就是典型的“先立后破”。现行的《律师法》正在施行,而出台新的规定,却破坏了现行的《律师法》,这让司法局也不能够管理,这不是故意造成法制的混乱吗?这不是故意在造成法治的混乱吗?

   我觉得如果是要放开法律服务市场,那就要废除《律师法》,不要那些条条框框了。如果需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那就要统一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公司是个什么性质的东西必须明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总不能够成立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服务公司吧?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是特许经营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必须应当具有法律服务资质的,从业人员也需要具有法律资格证书的。怎么法律服务特许经营放开了吗?今后是不是就不存在特许了?

     我觉得《律师法》也应当废止了,应当另起炉灶修订一部《法律服务法》。将两元制法律服务机构合并为一元制法律服务机构。现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二元制法律服务机构,全部合并为律师事务所,取消法律服务所。今后不再新设立法律服务所,也不进新人,六十岁以前的法律工作者,特许律师证进入律师事务所;过了六十周岁就让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所。鼓励法律服务所年轻人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进入律师队伍。

   也可以将法律服务公司进行规范,名称规范为“法律服务中介公司”,纳入法律服务管理范畴,行政管理也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畴之内。

    我认为今后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双重行政管理的模式比较好。这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

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当明确为“盈利性企业”,应当在各地市场管理局注册登记,受各地市场管理局业务管理,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中解脱出来。不再规定“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按照市场运作规则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仅仅对于法律职业资格的授予予以管理,对于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司法行政机关从对于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事务的管理解放出来,专心办理这两项事务就可以了。

    各地市场管理局完全将法律服务机构当做普通民事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年检工作也有市场管理局来进行了。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就无须在这方面操劳了。再说司法局主管法律服务的律师科及其他相关那些部门的那几个人也管不了这么多法律服务机构与人员,也好让各位领导清闲一点吧。大家都不容易。

    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国办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当属于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

  现在律师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生存非常艰难,特别是年轻律师。如果那些过剩的律师能够进入体制内的事业单位,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好事!有固定的工资待遇,衣食无忧。对于年轻律师的关爱需要落实到实处。不能仅仅喊口号,口惠而实不至。

   各地政府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应当是维护政府法律秩序的部门,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法治建设,可以免费给他们担任法律顾问,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协会属于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回归团体法人的属性。这在《民法典》中已经有规定了。《民法典》与《律师法》相比属于新法,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因此《律师法》当中有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应当予以删除。作为律师执业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律师法》其中的内容不应当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律师协会的内容。如果规定了,那么这个律师协会是不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是律师协会所做出的规定,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律师法》当中所规定的的律师协会的内容,完全是强制性的,入会是强制性的,没有自愿性,会费也是强制性的。从这些规定来看,它根本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与要求。这深深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也是体现了法制的不统一。各地律师协会也根本没有真正的律师代表性,只不过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而已,并不具有社会团体真正的独立性。律师协会的性质也不能够真正体现为律师行业进行服务,而是体现对于律师行业的处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律师行业的年检行为从原来各地司法行政机构的年检,变更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年检,律师协会对于律师的年检;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费、律师的年检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律师协会而已。

    有关实习律师的话题。目前实习律师考核合格后正式执业,在八年之内一般的是业务做的不太好。有个南方城市的律师协会呼吁对于年轻律师进行关爱扶持。我觉得这更本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本末倒置。如果要想根本上解决年轻律师从业难的问题,就要从两方面来着手。第一方面就是律师在正式执业的时候需要符合从事律师执业的要求;第二方面是律师执业过程中需要懂得奋发努力。

   法律服务市场是商品经济的市场,那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够认为破坏这个规则。这个规律就是“优胜劣汰”,你对于劣质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扶持,就是破坏法律服务市场规则,只会对这个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生存状态的破坏,不能够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

  我觉得律师尽管经过了实习阶段,并且也经过了各地律师协会的考核合格,就开始执业的律师,根本没有成才,根本不符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

   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对于律师实习制度一直诟病不断!他们非常希望取消律师实习制度。可是在社会现实当中进过了一年多的实习期,那些实习律师究竟学习到了什么东西?我告诉你们,他们是什么也没有学得到!空空也,白白耗费了大好时光。

  额!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还是劳动关系,律师所需要发工资给实习律师,还要承担劳保。真实的情况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只不过是挂个空名罢了,应付一年的实习期,只要实习律师经过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就会远走高飞了。谁去教他,谁去用心学习?律师所哪有需要那么多实习律师?个别指导老师也许需要个助手帮助打杂罢了;教?教什么?师傅领进门修炼在个人。愿学就学,不愿意学,也没有管你的。律师协会要求的考核标准,也太简单了,有个个把月的时间就能够完成了,啥也不会,啥也自己做不了,蒙混过关就是了。经过这样的实习还有任何意义吗?你骗我,我骗你,确实是自欺欺人。当他正式执业的时候,就根本不能胜任工作,那也就是根本不可能做好律师工作了。

  我个人的观点是应当加强实习律师的培训工作,将实习律师培养成合格的执业律师,才能够成为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之前的实习期不但不能够取消,而且应当延长到至少两年的期限。

   律师执业之前的实习机构从各律师事务所转变为“各省律师学院”专门培训。

   律师执业之前的实习期间与培训机构的法律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成“教与学”的关系。实习律师需要向“各省律师学校”交学费。

 “各省律师学院”的师资由具体在法律服务市场一线的律师担任。

   律师学院的课程设置包含律师日常办理各类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业务。所有的案件类型均要涉及。律师的体会以及实际操作,教授案例以及法庭现场实际操作。

  每门课程的考核严格进行,不及格的绝对不能够防水。

  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成合格的执业律师。

   经过律师学院培训合格的律师就可以到市场管理局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就可以各地市场管理局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法律服务市场就会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了。

   上述就是我自己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设想,但愿我的这样的设想能够实现。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

                                            2024年1月20日

 

创建时间:2024-01-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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