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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期盼《执行法》早日颁布

律师期待《执行法》早日颁布实施

作者王厚龙,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我看到了国家发布的立法规划《执行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我感觉到这也是一部《执行法》确实应当出台的时机了。我们作为律师的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也觉得应当出台一部完备的《执行法》。

   有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中的财产部分是有人民法院来执行的。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编规定的比较粗线条化,缺乏实际操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当中,因为处于法院的地位来进行司法解释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考虑的不到位,缺乏利益的均衡及其透明。并且司法解释具有不稳定性、繁杂,法律效力也低。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比较难做!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非常多、法院网上查询手段有限,现实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仅仅有银行存款、登记在册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法院执行工作没有让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及执行工作的参与权;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的“终本”措施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法律监督的规范对于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权、监察委员会对于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具有纠正权、侦查权。但是从法律层面去如何界定就存在困难了。《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必要的操作流程。所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就会存在老虎吃月无从下口的感觉。因此《执行法》就需要继续出台了,以便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职责,及其法律后果。

   今后的《执行法》的具体内容怎样不得而知。我觉得应当对于法院目前执行工作当中的一些弊端应当予以改进改:

  一、法院在申请立案环节不予立案的弊端应当予以消除。

       申请人凭生效判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法院予以立案是应有之意。但是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申请执行人作出执行保全申请。,如果查的被申请执行人具有可以查封的财产,则会出具执行保全裁定书,否则就不会给予立案。这样的法院的操作缺乏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完整性。这就是法院典型的甩锅行为。

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组织真实庭审活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有名义的执行的法庭,独任或者合议法庭,相关法律文书均予以表述;但是实际操纵方面往往是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谈执行事宜。申请执行人就毫无知情。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报告财产情况?申请人不知情。申请人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记录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这就导致了法院执行工作当中的随意性“终本”。

三、必须完备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手段。

   包括执行工作的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救济的手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救济手段;申请执行人向监察委员会的救济手段。

四、采取阳关执行的方法。

    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弊端与没有阳关执行也是有关系的。

    法院电子监督监督系统应当具有执行部分;目前法院的电子监督系统,本人只看到了民事一二审审判活动。并没有民事执行部分。

    舆论监督,法院执行程序也不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及国家的秘密,应当将执行信息公之于众,特别是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

   执行工作应当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之下,统一协调好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及其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弊端,经过司法实践不断进行探索解决方案。今后将要颁布的《执行法》将会革除执行工作存在的弊端,将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得到切实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才能够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来达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2022年12月6日

创建时间:2022-12-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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