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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

 

       Shandong Chish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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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事务所投资、经营与管理及经济效益

谈律师事务所投资、经营与管理及经济效益

作者王厚龙,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我想谈谈律师事务所的投资、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的话题。我日常也在相关网站谈起有关律师行业的相关话题,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相关话题。谈的面比较窄,主要是谈点局域性质的话题。受到不同网站管理的限制,有些文章不允许能够充分我发表自己的观点。律师具有自己的网站是非常好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网站就是自己的喉舌,我很早以前就有这样的观点。其实在律师行业中比较喜欢探讨律师的话题,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话题,聘用律师是不喜欢听的,那是与他们没有利益关系的。而作为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可能也是没有兴趣的,即使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此话题感兴趣的也没有几人。因为律师行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还是各人干各人的,律师事务所与他们均觉得没有什么关系。那我今天就谈谈律师行业的人们均觉得没有什么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的话题。并且进行全方位的论述。分述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投资。

     任何意见律师事务所均需要投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的投资与流动资产的投资。这是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必备部分。在《律师法》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在这里就不再详细赘述了。

  每个律师事务所均需要达到必须的注册资本要求。个人性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是叁拾万元。特殊的合伙所有更高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设立人是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因为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特殊合伙人对于自己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是两个概念;律师事务所的投资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负债经营。我今天在这里讲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主要的含义是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投资。

    在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中,律师事务所自己拥有自己产权的房产很少,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是租赁别人的房产进行经营的,包括租赁合伙人的房产进行经营的。

   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对于房屋装修的投资就属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在房屋租赁期到期后,这些投资就会化作泡影的。因此说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装修投资是风险非常大的。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可能严重影响到律师事务所今后的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

     据我所知有一家二十左右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租赁了在豪华地段的一层楼共计面积1500平方米,装修花费了四百万。这样的固定资产投资就风险特别大。租金好像是每月每平方米二点五元租金。每年应当是四十来万元。平均每位律师每年需要负担两万元的房租。

  还有物业费每平方米是每月一两元。

    平均每位律师的使用面积在七十五平方米左右。

    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应付得起每年的费用?

    我觉得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谨慎,要根据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人员规模来租赁办公场所并且进行装修。有很多律师事务所搞的高大上,办公面积大大浪费,加大了律师事务所投资风险、出现了经营亏损。

    我觉得律师事务所每位律师的办公面积有五平方就够了,绝对不能超过十平方米。

    假如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二十名律师,租赁办公用房的面积有一百平方米就够了,最多不能超过二百平方米。

   我看到青岛一家律师事务所欠付房东六十八万元的房租,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固定资产投资过大而失败的事例。

二、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与管理。

    律师事务所属于民营单位,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在民法典中的定位是属于“其他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本质上带有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除了公办所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办所以外。公办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性质的单位必须要进行各项管理活动:资产的管理、人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说到底是律师事务所需要取得经济效益。如果没有了经济效益,那么你这个律师事务所是要倒台的。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日常号召的律师事务所的依法管理,只不过是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所谈的狭义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应当要从一个单位的角度来谈经营管理,这是一个广义的经营管理。

   1、资产投资必须有合理性、前瞻性;

   2、人员规模与资产投资相匹配;

   3、内部必须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4、管理制度必须有效运行;

   5、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要求与上述六条标准相差非常大,存在很多的缺陷。

     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求的依法管理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管理制度必须有效运行方面”。

    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必须依照《律师法》及其相关职业规范进行运作,这本来是律师事务所的应有之意。可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每年不断苦口婆心的号召、要求,哎呀!我真为领导们鸣不平。我就是不能做这些部门的领导就是了。如果是让我做这些部门的主要领导,我就会“斩立决”!看看哪个还敢造次?!慈不掌兵。

三、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的总体收入减去费用就是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包括日常经营的直接费用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分摊。

     作为律师事务所每年聘用律师的工资及劳保方面是最大的费用。

     我国民营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基本采用的工资方式基本上是挂靠方式的,也就是聘用律师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下,每年固定给律师事务所交固定的管理费;有关税金由聘用律师自己承担、劳保费用也完全由自己承担,剩余部分才是真正的工资。这种方式也可以叫做“家庭联产承包”;另一种方式叫做“效益工资”,也就是根据律师的收费总额,确定一定的比例上交给律师事务所,剩余部分为律师个人的工资,至于劳保及税金事项双方另行约定;律师事务所中还有一种叫做“授薪制”,也就是聘用律师每月得到固定工资,至于说“授薪律师”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劳动关系,那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一般的来讲很少有“授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本质上形成劳动关系;更多的是老板律师与“授薪律师”形成劳动关系。表面上借助于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上授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老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老板律师行驶所有律师事务所所有的使用劳动者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义务。当授信律师与老板律师发生纠纷时,由律师事务所承当被主张权利的主体。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和复杂,并不能一部、几部《劳动合同法》、《律师法》所能够解决到所有的问题。有关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中,也不断探讨其中内在实质的法律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就要进行财务核算,看看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盈余?如果出现亏损,就要由合伙人或者设立人补充法定注册资金的不足;如果有盈余则就要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规定各合伙人进行盈余分配。

  合伙人得到了盈余分配后,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经营所得税,剩余部门才是自己的净收入。

  在征税之前每位合伙人可以扣除陆万元的个人工资部分,剩余的额度才是应税所得额。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有相关的权力与义务的。有些合伙人在这方面存在误区。

 合伙人的权利就是决定律师事务所重大事务的权利!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议事规则来行使权利。原则上是一致通过的规则。如果某位合伙人不同意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可以退出合伙人队伍。有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益的权利。合伙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人,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权利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他人。社会中所诉称“某某有律师所的决定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它是否需要承担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特别是亏损的义务,世上哪有只享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事!所以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定要瞪大眼睛,不能盲从。

   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有些合伙人盲从于主任的的意见,这是不正确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必须定期改选,不能够长期由某一人固定担任,防止出现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独裁。合伙人之间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参照总统选举的方法轮流坐庄。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民主制,才能充分发挥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律师事务所才能够有效运行下去。

  

    综上所述,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投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与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四个方面来阐述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务。这就是本人这些年来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思考。本人的观点也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其中的错误理解也是在所难免的。我就是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我的位置决定了我的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我觉得我从一名聘用律师转变成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思想观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非常欢迎律师界的同仁能够对律师所相关事务参与探讨。不过我的网站没有此功能,你们可以在其它网站中探讨相关话题。

 2022年11月20日


创建时间:2022-11-2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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