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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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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代理劳动案件的关系和谐

谈律师代理劳动案件的关系和谐

作者王厚龙,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作为律师已经执业有二十六七年了,以前我代理劳动案件比较少。这几年我代理的劳动案件比较多。在去年《法律援助法》颁布之后,我曾经作出预测,感觉到劳动类案件应当会推出律师传统业务领域,可是2022年已经过去的十个月的法律事务来看,我所代理的案件中劳动类案件反而具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确实让我惊讶!我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判断有了如下的认识。

 

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维权的案件增多。

         法制治国、法治治国不断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案件显著增多。

 

二、律师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当然也就是这些劳动类案件的办理者。

            我从劳动案件是否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来看,更多的劳动者是选择委托社会律师来代理案件的,而不是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的。他们有能力支付律师费,也非常相信自己所聘请的律师,并且我所代理劳动案件收费也是比较低的。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聘请律师的比较少,一般是单位职工参加仲裁或者诉讼的。从效果来看,用工单位也是比较吃亏的。因为他们参加仲裁、诉讼的人员不大懂法律,他们的到场对他们自己不利。他们的思维意识真是让人觉得可笑,他们的道理往往与法律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有些用工单位感觉到法律事务自己处理不了,有些单位也聘请了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三、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严格保护与社会实践的差异性。

         劳动法律规定了对劳动者是从各个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我觉得有点过头了,加大了用工单位的责任,比如将有关上下班途中的伤亡事故的规定,这些风险并不是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因为疾病而去世的视为工伤的规定,有关劳动期满后的经济补偿等问题。这些事项应当属于个人风险,反而转嫁到用工单位身上,导致用工单位不敢雇工、但是又不得不雇工的尴尬局面。

        在社会实践中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时有发生,在劳动者不来维护权益的时候,就当他没有发生。但是如果严格追究用工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责任的时候,用工单位很可能就要达到关门大吉的了。目前疫情没有消除,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企业生存也非常困难。那么就要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劳动者就业也需要得到保证,这就需要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达到一个平衡、和谐的处事方法。

 

四、我通过这两三年来代理的劳动案件的方法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有的时候给用工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我就本着依法为前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没有证据的非法要求坚决不盲从。大事讲原则,小事讲灵活。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我就首先对企业领导人进行严厉批评,防止以后再次发生。我在仲裁庭、法庭讲的话企业一定认可的。即使有的案件对方职工输了,职工也不会对我个人有意见,我总是善意对待他们的。

         我给职工代理案件的时候,我要问明职工的诉求,我再设计代理思路,总体来讲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有些还能达到超预期的效果。这需要以法律依据为前提。

       我的代理工作,总是得到仲裁庭的高度表扬!他们看到我代理案件就高兴地不得了!有些事就是我与对方达成调解方案,仲裁庭只做个法律文书就可以的。这就叫做“狐假虎威”。

           我觉得律师代理劳动案件,以法律为前提,把握好大局关系,就会很好处理好相关的劳动纠纷,符合劳动者、企业、政府的共同利益,达到合作多赢的局面。

                             2022年11月1日

  

创建时间:2022-11-0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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