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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现实生活中的弊端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严重弊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为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我认为规定的不完备。正是因为规定的不完备才给用人单位加以利用规避法律义务。分述如下:
 
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是规定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现在用工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逃避缴纳劳动保险的义务,规避工伤事故的责任,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对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无法适用。
 
     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何为这样的损害?让人不明白。在实际运作中无从下手。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还是应得到的工资没有得到?还是该交的劳动保险没有缴纳?
 
      支付工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缴纳劳动保险、工伤保险也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这几项并不是用工单位的义务,让用工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过低,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十万元。”
    我认为设立的注册资本过低。五十万元就可以设立个劳务派遣公司。我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有的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为二百万元。这样的注册资本比五十七条规定的高多了,但是这些资本根本不够用的。
  
     目前海上渔业公司往往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联手招收船员,实际上渔业公司招收船员,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一方为劳务派遣公司,另一方为船员。每对船大概招收二三十名船员。假如劳务派遣公司均没有给船员缴纳工伤保险,船员在海上出事,两名船员的赔偿金也就将近二百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就根本不能赔偿船员亲属。
 
     我认为:劳务派遣的规定对用工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有作用,对劳动者有害,对社会有害。劳务派遣公司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所的途径来解决介绍用工的问题。
    劳务派遣方式现在被扩大应用范围,有些国家机关招收工作人员也在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有害,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删除。
               
                           王厚龙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19日
创建时间:2018-08-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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